境内企业境外上市
募集资金应汇回境内
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为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12月26日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
通知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同时,通知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通知统一了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为便利企业在境内使用募集资金和管理汇率风险,通知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
为简化管理程序,通知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并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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