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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公司7位董事出席了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萧端女士、叶伯健先生委托陈凌先生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董事长涂传岚、总裁欧阳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钟健如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冬玲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1,510,563,072.301,582,104,871.29-4.52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829,228,510.43735,236,161.1912.7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2.432.1513.02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86,932,213.021,245.0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551,245.01
 报告期

(7-9月)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1-9月)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27,416,876.07104,244,747.2467.77
基本每股收益(元)0.090.3167.7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0.29
稀释每股收益(元)0.090.3167.77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2.9912.57增加0.56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3.0311.83增加0.57个百分点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1-9月)(元)

扣除方式:分项扣除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270,646.45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1,118,000.0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675,827.38
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5,463,422.53
所得税影响数-7,827.93
合计6,168,413.67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56,038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
兴宁市友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2,628,021人民币普通股
兴宁市财政局12,015,549人民币普通股
扬州东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1,590,673人民币普通股
兴宁市云安实业有限公司1,216,799人民币普通股
薛铭1,133,000人民币普通股
兴宁市明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19,204人民币普通股
程润春1,009,040人民币普通股
邹明海937,133人民币普通股
王景芬886,370人民币普通股
陈斌804,500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报告期内,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度变动原因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序号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增减比例(%)
应收票据59,775,167.23136,966,246.85-56.36
递延所得税资产14,683,446.519,179,348.6759.96
应付票据7,137,930.8315,825,597.76-54.90
应交税费38,472,634.5629,046,911.5132.45
其他应付款33,443,522.9188,084,227.15-62.03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4,000,000.0016,000,000.00-75.00

1、应收票据比年初减少56.36%,主要原因是商业汇票到期、贴现或支付材料采购款等所致。

2、递延所得税资产比年初增加59.96%,主要原因是公司执行所得税率调整,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所致。

3、应付票据比年初减少54.90%,主要原因是商业汇票到期兑付所致。

4、应交税费比年初增加32.45%,主要原因是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增长产生的税收增加所致。

5、其他应付款比年初减少62.03%,主要原因是公司归还旧欠往来款项所致。

6、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比年初减少75.00%,主要原因是公司按期归还贷款所致。

3.1.2 报告期内,利润表项目大幅度变动原因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序号项目报告期

(7—9)

上年同期

(7—9)

增减比例(%)
营业收入224,185,203.11152,292,684.0047.21
营业税金及附加2,154,411.461,614,288.2233.46
销售费用1,477,512.563,284,674.80-55.02
资产减值损失-1,020,811.79-3,114,320.4267.22
投资收益999,612.05-100.00
营业外收入343,689.8737,150.00825.14
所得税费用10,023,072.422,600,918.31285.37
利润总额37,678,411.1619,531,785.9592.9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7,416,876.0716,341,593.4267.77

1、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47.21%,主要是公司贸易类业务增长所致;

2、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增加33.46%,主要是应交增值税增加,按其附征的相关附加税费相应增加所致;

3、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55.02%,主要是本报告期内不再合并上年已出售所持子公司广东明珠阀门有限公司报表,减少销售费用支出所致;

4、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67.22%,主要是本报告期计提坏账准备比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5、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100%,主要报告期内公司未收到投资收益所致。

6、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825.14%,主要是报告期内收到的固定资产清理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7、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285.37%,主要是报告期利润总额的增加及所得税率调整所致。

8、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分别增加92.91%、67.77%,主要是本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及贸易类销售毛利率增大所致。

3.1.3报告期内,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度变动原因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序号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1-9)上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1-9)增减比例(%)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6,932,213.0213,898,190.081,245.0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9,120,506.199,549,555.00-928.5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0,385,736.16-33,440,434.47-260.00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初至报告期增加1,245.01%,主要是本年初至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加,销售货款回笼及时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初至报告期减少928.53%,主要是本年初至报告期内支付投资款增加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初至报告期减少260.00%,主要是本年初至报告期内归还银行贷款增加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08年7月15日召开了200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河源市东城西片区A-11-1号地块竞拍的议案》,按议案精神,公司于2008年9月25日参与了上述地块的竞拍活动并取得受让资格。受让金额人民币贰亿陆仟捌佰壹拾伍万陆仟贰佰元整(¥268,156,200.00元)。

上述事项业经2008年10月13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刊登于2008年10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目前该地块的受让工作按相关协议进行办理。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如下承诺:

特别承诺事项:

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特别承诺:持有的广东明珠法人股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承诺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广东明珠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及兴宁市明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对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宁波不锈钢标准件厂的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宁波不锈钢标准件厂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或发生转让,应当向代为垫付的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及兴宁市明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或者取得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及兴宁市明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同意,并由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兴宁市友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股权全部质押,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及兴宁市明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对其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兴宁市友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或发生转让,应当向代为垫付的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及兴宁市明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或者取得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及兴宁市明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同意,并由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承诺人声明:

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市财政局、兴宁市友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兴宁市明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兴宁市投资发展总公司、群力铸锻厂曹行分厂、温州市瓯海燎原机械紧固件厂、永嘉县胜亚阀门有限公司承诺:“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承诺履行情况:本报告期内以上股东均按其承诺事项履行,没有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的情况。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传岚

200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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