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用于质押及已质押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1、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投资发展中心")及本公司第二大股东长海县獐子岛褡裢经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经济发展中心")通知: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3,000万股股份,经济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000万股股份,联合用于投资发展中心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10,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相关质押登记已于2008年12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日为2008年12月5日。
投资发展中心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0,780.9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2,620万股的47.66%),本次将其持有的其中3,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2,620万股的13.26%)用于上述银行贷款质押担保。
经济发展中心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709.5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2,620万股的7.56%),本次将其持有的其中1,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2,620万股的4.42%)用于上述银行贷款质押担保。
2、投资发展中心于2008年12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本公司限售流通股200万股的股权质押解除手续,股权解冻日为2008年12月5日。此200万股的股权质押情况如下:投资发展中心于2008年3月19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200万股股份(此部分在公司于2008年5月23日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完毕后变更为400万股),用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6,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08年3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二、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用于质押的累计情况
1、截止当前,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份中,用于银行贷款质押担保的累积数为10,6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2,620万股的47.08%。具体情况如下:
(1)2007年11月22日,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000万股股份(此部分在公司于2008年5月23日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完毕后变更为2,000万股),用于向大连甘井子农村合作银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5,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07年11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07-40);
(2)2008年4月29日,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800万股股份(此部分在公司于2008年5月23日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完毕后变更为1,600万股),用于向大连甘井子农村合作银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5,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22);
(3)2008年6月27日,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2,000万股股份,用于向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申请的人民币贷款8,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26);
(4)2008年9月4日,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500万股股份,用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6,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08年9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36);
(5)2008年9月22日,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550万股股份,用于向长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獐子信用社申请的人民币贷款2,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08年9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37);
(6)2008年12月5日,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3,000万股股份,用于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10,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
2、截止当前,长海县獐子岛褡裢经济发展中心持有本公司股份中,用于银行贷款质押担保的累积数为1,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2,620万股的4.42%。
特此公告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