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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互碰自赔”下月起实施

  本报讯 自2009年2月1日起,我国保险行业将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据保险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所谓“互碰自赔”,即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该机制的好处是,被保险人就近查勘,各找各的保险公司定损;节省时间,不再往返各方保险公司;只付自车,不再互相结付对方费用;自主索赔,不再看对方和他人脸色。

  就“互碰自赔”的条件,该负责人介绍,有交强险的车辆互碰,如果只有不超2000元车损,且各方都有责任并都同意采取“互碰自赔”的,就可以按照该机制处理。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对于按照“互碰自赔”机制处理后,最终定损金额略超过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各保险公司应本着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给予灵活处理。“考虑到事故发生概率和追偿概率的均衡性和稳定性,为了简化处理、降低理赔成本,各保险公司对该机制下支付的赔款,不再行使对对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徐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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