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的(2007)揭中法执委字第54-3号《执行裁定书》、(2007)揭中法执委字第54-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安集团")与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该案件相关情况已在2005年年报、2006年年报、2008年半年度报告及2005年11月11日临时公告中进行了披露。
二、进展情况
(一)(2007)揭中法执委字第54-3号《执行裁定书》
因本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揭阳中院依法对本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红群楼3栋4号102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356840元,委托拍卖时,因无人应价而未能成交。后深圳市居民黄晓燕请求按拍卖底价购买上述房产,揭阳中院予以认可,并作出裁定将上述102房产(房产证号:4204536)以人民币356840元变卖给黄晓燕,有关变更过户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二)(2007)揭中法执委字第54-4号《民事裁定书》
因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揭阳中院依法对本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红裙楼2栋2号602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248171元,因该房产一直由公司的退休员工薛建辉、彭忠夫妇租住,且该二人无其他住所,请求按评估价购买上述房产。揭阳中院认为该房产不适合拍卖,可以直接变卖,并作出裁定,将上述602房产(房产证号:42045639)以人民币248171元变卖给薛建辉,有关变更过户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三、因本次处置的房屋为公司文化室,其成本已在建房时由其他商品房承担,故本次处置的价款将增加本期利润约60万元。本次处置房产的回收款项由揭阳中院迳付债权人,故不增加本公司现金流。
四、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揭阳中院(2007)揭中法执委字第54-3号《执行裁定书》、(2007)揭中法执委字第54-4号《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