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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编号:临2009-015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4月22日上午9:00在福建省福清市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09年4月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全体与会董事以举手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通过《公司与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耀(香港)有限公司向福耀(福建)巴士玻璃有限公司增资9,000万元人民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福耀(福建)巴士玻璃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6年11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50181400002504。法定代表人:曹德旺。经营范围为生产特种玻璃、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中方本公司出资7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75%;外方福耀(香港)有限公司出资2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5%。

  根据福耀(福建)巴士玻璃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要,本次会议同意本公司与福耀(香港)有限公司共同向福耀(福建)巴士玻璃有限公司增资9,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中方本公司增资6,750万元人民币,占本次增资的75%;外方福耀(香港)有限公司增资2,250万元人民币,占本次增资的25%。本次增资后,福耀(福建)巴士玻璃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10,000万元人民币,中外双方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3、审议通过《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接100%控股公司MEADLAND LIMITED向福耀玻璃(重庆)有限公司增资500万美元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福耀玻璃(重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4年3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00000400024930。法定代表人:曹德旺。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交通工具用安全玻璃、建筑装饰玻璃和其他工业技术玻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其中:中方本公司出资9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5%;外方MEADLAND LIMITED出资3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根据福耀玻璃(重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要,本次会议同意本公司与MEADLAND LIMITED共同向福耀玻璃(重庆)有限公司增资500万美元,其中:中方本公司增资375万美元,占本次增资的75%;外方MEADLAND LIMITED增资125万美元,占本次增资的25%。本次增资后,福耀玻璃(重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200万美元增加至1,700万美元,中外双方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4、审议通过《本公司向全资子公司福耀(美国)有限公司增资510万美元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福耀(美国)有限公司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发展海函[2001]1016号文《关于设立福耀(美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本公司于2001年8月在美国南卡罗莱纳州投资设立,注册资本为290万美元,本公司出资2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为了加大汽车玻璃出口的营销力度,根据福耀(美国)有限公司运营对资金的需要,本次会议同意本公司向福耀(美国)有限公司增资510万美元。本次增资后,福耀(美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90万美元增加至800万美元。其中本公司出资8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5、审议通过《本公司向全资子公司福耀(香港)有限公司增资400万美元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福耀(香港)有限公司系经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闽外经贸[1994]资字638号文《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福耀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批准,由本公司于1995年1月在中国香港投资设立,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本公司出资2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为了加大汽车玻璃出口的营销力度,根据福耀(香港)有限公司运营对资金的需要,本次会议同意本公司向福耀(香港)有限公司增资400万美元。本次增资后,福耀(香港)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00万美元增加至600万美元。其中本公司出资6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6、审议通过本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申请4.5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并授权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申请上述授信额度、借款有关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凭证等各项法律性文件。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57号)之规定,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拟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原文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局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局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本次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须提请公司下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法报审批机关审批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生效。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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