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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烟台氨纶 公告编号:2009-019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核实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公司股票将于2009年7月9日开市起复牌

  一、报道简述

  【报道1】 2009年6月11日,《上海证券报》刊登文章,针对以下事项对公司提出质疑:①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述的批准设立过程;②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数量;③《烟台日报》的相关信息披露和宣传。

  【报道2】 2009年6月12日,《上海证券报》刊登文章,对以下事项提出质疑:①对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购买集团公司的房产土地的权属提出疑问;②本公司2009年降低了向集团公司收取的房产租赁费用;③2008年度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应收款项存在异常。

  二、核实情况

  1、公司对【报道1】进行了认真核实,核实结果显示,媒体对政府有关文件和《烟台日报》相关信息披露、宣传的报道是属实的;核实结果同时表明,公司确于1993年经烟体改[1993]43号文批准设立,发行的内部职工股数量为4500万股。详细情况如下:

  ①本公司于1993年3月17日经原烟台市体改委烟体改[1993]43号文批准设立;1993年5月10日,原烟台市体改委以烟体改函[1993] 3号文对公司股本结构予以确认;1993年5月20日,公司在烟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1999年,山东省国资局以鲁国企字[1999]第42号文确认公司成立后总股本为7000万股,其中国家股2500万股,内部职工股4500万股。山东省人民政府曾于2004年、2007年分别以鲁政字[2004]316号文、鲁政字[2007]90号文对公司的设立及股本构成再次予以确认。上述过程与事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②本公司设立后,曾于1993年底拟到原山东产权交易系统上柜交易。鉴于原烟台氨纶厂属国家大型二档企业,为实现上柜交易,公司在没有说明已设立的情况下,又按上柜交易的申报要求,重新就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省体改委进行了申报,原山东省体改委以鲁体改生字[1994]第26号文对公司的申请进行了批复。由于公司担心职工持股上柜交易后会影响到职工队伍的稳定,故在此次申请时,将1993年公司设立时职工购买的500万股与2500万股国家股均作为发起人股处理,拟不进入柜台交易,仅向原省体改委申请向特定法人发行4000万股。其后因故公司上柜交易计划未实施,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数量仍为4500万股。

  ③1993年3月22日,公司筹委会在《烟台日报》刊登《招股说明书》。由于当日报纸已经印出,为尽快宣传,经公司请求,报社对原有版面进行调整,加印了1000多份在烟台市区内发行,未进入正常发行渠道。

  为配合上柜交易,1994年公司曾在《烟台日报》做过相关信息披露和宣传。

  公司在上市申报过程中对相关事项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1994年申请在产权交易所上柜事宜无果而终应当与上市没有关系,所以,未向各中介机构提供为申请上柜交易所办理的相关文件,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究其原因,主要是公司管理层规范运作意识不强,业务水平不高,工作作风不严谨。对此,董事会进行了深刻检讨,对相关媒体的关心和社会公众的关注深表感谢,对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公司董事会将引以为戒,强化自律意识,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杜绝不规范问题的发生,保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再次进行了核查,认为:虽然公司存在未向中国证监会、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披露1994年原山东省体改委鲁体改生字[1994]第26号批复的存在以及曾于1994年在《烟台日报》进行过媒体宣传的事实,但根据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以往及本次的核查验证,确认了公司于1993年改制设立的相关政府文件均为原出文单位出具,公司设立的股本结构业已经相关部门多次确认,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及2007年两次对公司设立时间、内部职工股发行及设立时的股本结构等情况的真实性出具确认文件。据此,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相关的未披露事项不改变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以往关于公司改制设立的核查结论。

  2、【报道2】的核实情况:

  ①公司西部工业园的蒸汽购自于西部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热电"),在双方签定的供汽合同中西部热电只承诺5.5-7公斤/平方厘米左右的压力,而对位芳纶产业化设计中要求蒸汽压力为12公斤/平方厘米。由于在公司西部工业园建设燃煤蒸汽锅炉不符合开发区整体规划要求,而东部厂区现有的燃煤蒸汽锅炉额定供汽压力为25公斤/平方厘米,技术上完全可以满足对位芳纶产业化项目的需要,故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投项目地址是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之必需。

  位于烟台开发区黑龙江路9号的土地共有两宗,一宗为烟台兴华毛巾制品有限公司所有,一宗为烟台氨纶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两块土地的具体划界以土地证为准。

  ②本公司向集团公司出租芳纶纸厂房,鉴于2007年公司盈利情况较好,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决议,参照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向集团公司收取租赁费用。2007年5月1日,公司经营层根据董事会决议和预估的净资产收益率情况签订了《土地、建筑物租赁协议》。2007年本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为37.35%,2008年为11.78%,二者平均约为25%。芳纶纸厂房加土地的投资总额约为1100万元,其年租赁费总额约为279万元,年投资回报率约为25%。这两年租赁费的收取情况与董事会决议相符。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一季度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较前两年大幅下降,如果继续执行原来的董事会决议,公司收取的租赁费将大大降低。为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影响,公司改为按照市场价格向集团公司收取租金。2009年4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经营层根据董事会决议对原来的协议进行了修改。协议修改后,公司每年收取的租金(含管理费)约109万元,其回报率可达到10%左右。公司原来签署的租赁协议与董事会决议不完全相符,对此公司表示深刻检讨。

  ③2008年度,本公司向集团公司销售芳纶产品,实现营业收入306.45万元(税前收入为358.55万元);公司向集团公司出租房屋,实现其他业务收入278.96万元。上述两笔款项分别在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核算,年内累计发生额合计为637.51万元。

  三、必要的提示

  公司诚挚地感谢媒体的关心和批评。作为公众公司,公司虚心接受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并认真改正过失与差错,对存在的纰漏和不足,将根据国家、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与要求不断进行改进、完善,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特此公告。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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