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09年8月2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9月25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詹灵芝女士;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3名,代表股份293,902,4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72%。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名, 代表股份1,995,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32%。
3、公司4名董事、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聘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邵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09)第081号)。
四、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处置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议案》
同意293,647,5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99.91%,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740,469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87.22%;反对254,984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2.78%;弃权0 股。
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邵勇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