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期间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形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10月16日 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沃尔工业园办公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召 集 人: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 周和平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97,618,164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全文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为:97,618,16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0 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申请2009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7,618,16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7,618,16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