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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09年10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09-28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9年10月16日,本公司与佛得角政府住房和国土资源部签署了《佛得角福利住房EPC工程合同》(以下统称"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

  中国有关银行和佛得角财政部签订相关贷款协议并生效。

  上述条件尚未满足,本合同尚未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

  自合同规定的开工日起48个月内完成项目工程。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合同规定,如果合同未能在签订后一年内生效,合同价格在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进行调整;同时本合同存在可能出现的分包商履约不力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的说明

  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业主:佛得角政府住房和国土资源部

  承包商: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2、履约能力分析:考虑到本合同资金来源拟使用中国有关银行提供的贷款,结合业主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如合同正式生效,业主具备向本公司及时支付合同款项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标的为向业主提供1590套住房(总建筑面积为111,900平方米)以及小区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

  交易价格:固定总价402,840,000元人民币

  结算方式:以人民币方式结算

  协议签署时间:2009年10月 16日签署

  协议生效条件:

  合同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生效:

  a) 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签署本合同;

  b) 中国有关银行和佛得角财政部签订相关贷款协议并生效;

  目前业主和承包商已签署合同,正等待中国有关银行和佛得角财政部签订相关贷款协议。

  协议生效时间:满足合同生效条件后双方书面认可确定的时间。

  履行期限:自合同规定的开工日起的48个月内完成项目工程。

  预付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业主需支付承包商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

  违约责任: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工,承包商将依据佛得角共和国现行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合同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产生影响,对未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将产生积极影响。

  2、合同对我公司业务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不需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不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今后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佛得角福利住房EPC工程合同。

  特此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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