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11月5日 上午9:30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园一路5号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谢永金副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270,315,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1%。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表决方式:现场逐项表决
1、 关于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70,315,7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270,315,7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指派彭波律师和韩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大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记录。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