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12月24日(星期四)上午9: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公司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清波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股份61,423,730股,占股份总数的59.0613%。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梁立新律师、叶瑛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1,423,73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0%。
2、《关于公司变更住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1,423,73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