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12月24日
2、召开地点:深圳市中核大厦十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瑞理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45,870,56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66.22%。
2.B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0人。
四、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议案:审议《关于汽车工贸转让凯丰公司20%股权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45,87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45,87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无
4.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吴梅山、舒保华律师为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