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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002019    股票简称:鑫富药业   公告编号:2010-002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鑫富药业")于2010年1月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药业")等侵犯本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2010年1月18日,本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2010浙)杭知初字第25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过鑫富,董事长;

  被告:姜红海,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武进市牛塘镇卢家巷村委郑家村,现押于浙江省杭州西郊监狱,地址: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

  被告:马吉锋,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住临安市玲珑街道卦畈村;

  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黄店村东(同兴分干两侧),法定代表人李新发,执行董事。

  3、委托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一家制造销售D-泛酸钙(又名维生素B5)及相关产品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公司独立研发的"微生物酶拆分制备D-泛解酸内酯及用于生产D-泛酸钙与D-泛醇"技术获得2003年度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并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原告在生产经营中发现,被告原新发药业安保部部长姜红海为新发药业非法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结伙被告马吉锋等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获取、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新发药业指使、利诱姜红海、马吉锋等人非法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的原告商业秘密,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惨重。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的上述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原告鑫富药业的商业秘密,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新发药业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

  (2)判令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358,377.86元,支付原告为调查上述被告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50万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四、其他已披露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目前,该重大诉讼尚无新的进展,有关该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请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本公司相关重大诉讼及进展公告。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新发药业两次就本公司同一专利("产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专利号:ZL200510123566.4)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第一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审查决定(第13124号决定),第二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尚在审查中。

  3、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新发药业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发《行政判决书》(该事项请详见公司2009年12月1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新发药业因不服裁定已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4、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本公司旨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法院判决新发药业等构成侵犯本公司商业秘密,新发药业将停止侵犯本公司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姜红海等将赔偿本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预计会对本公司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法院判决新发药业等未构成侵犯本公司商业秘密,预计未来在D-泛酸钙领域,本公司可能会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

  本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该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知初字第25号《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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