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00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我要评报 | 我要订报 | 我来提问 | 我来出题 | 我要投稿

返回首页 证券时报网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新闻检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0988 证券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10-05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年1月26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1月25日-2010年1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月25日15:00至2010年1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科技产业大厦多功能报告厅。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新强先生。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88人,代表股份203,084,5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8235%。

  (2) 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72,243,5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25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5人,代表股份30,841,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6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5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单次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表决结果:同意票202,933,20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5%;反对票151,33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郎艳飞、王庭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O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10)-04-003

  致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0年1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1月9日在《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董事会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1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1月25日15:00至2010年1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2010年1月26日,本次股东大会在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科技产业大厦多功能报告厅举行。会议由董事长马新强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1月18日。

  2、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172,243,53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2.2572%。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资料,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5人,代表股份30,841,0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663%。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3、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清点表决情况,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4、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见证律师:郎艳飞

  王 庭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声明 © 证券时报网 网站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