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0,464,897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18%,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0年1月28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1月23日经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以2006年4月12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4月13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条件。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第二大股东(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债务纠纷,于2009年11月根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4,925,000股股份直接划转至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并已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手续。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过户的本公司14,925,000股股份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0,464,897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4,460,103股。
(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有关锁定期和减持比例的相关规定;其承诺:其持有的深圳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之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4个月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总股份的5%;3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总股份的10%。
截至目前,承诺的限售期限已经期满,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承接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0,464,897股均达到上市流通的条件。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的履行情况 |
1 |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自股权分置改革完成日起其持有的深圳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之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4个月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总股份的5%;3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总股份的10%。 | 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或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2006年10月,公司原第二大股东(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因贷款纠纷,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4020万股被裁定拍卖,2006年12月27日,上述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手续;公司原第五大股东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因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其所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3307.5万股被裁定拍卖,2007年2月16日,上述股份完成了过户手续
经过股份变更后,本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1 | 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 66150000 | 20.08 |
2 | (香港)桂江企业有限公司 | 33075000 | 10.04 |
3 | 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 | 33075000 | 10.04 |
4 | 铁岭市嘉鑫有色金属制品厂 | 16537500 | 5.02 |
5 | 青岛美克森贸易有限公司 | 16537500 | 5.02 |
6 | 洋浦新宇峰投资有限公司 | 16000000 | 4.86 |
7 | (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 | 14925000 | 4.53 |
8 | 屠北平 | 11200000 | 3.40 |
9 | 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 | 8000000 | 2.43 |
10 | 安徽安粮兴业有限公司 | 5000000 | 1.52 |
根据拍卖情况,铁岭市嘉鑫有色金属制品厂和青岛美克森贸易有限公司各自按照50%的比例分摊原来股东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的限售流通股份,按照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的限售流通股份的承诺其在24个月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总股份的5%,3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总股份的10%;则铁岭市嘉鑫有色金属制品厂和青岛美克森贸易有限公司在24个月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总股份的2.5%,3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总股份的5%。
另:洋浦新宇峰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屠北平、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安徽安粮兴业有限公司和合计持有55,125,,000股。该五家股东按照其占55,125,000股的比例在24个月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总股份分别为1.4512%、1.3537%、10159%、0.7256%、0.4535%,3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总股份的2.9024%、2.7074%、2.03175%、1.4512%、0.907%。(不足一股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2、2009年11月,(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剩余的14,925,000股股份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直接划转至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截止本公告日,(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已经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山东国际信托目前持有本公司股份合计12,68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5%,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0,464,897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215,903股。
四、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公司不存在股东占用资金公司资金的行为。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
1 |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10,464,897 | 10,464,897 | 100% | 3.27% | 3.18% | 0 |
五、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 2010年1月28日。
2、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本次解除公司股东——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限售股份数量为10,464,8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18%,具体情况如下:
六、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
1、国家持股 | 0 | | | 0 | |
2、国有法人持股 | 0 | | | 0 | |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 10,464,897 | 3.17 | -10,464,897 | 0 |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0 | | | 0 | |
5、境外法人持股 | 0 | | | 0 |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0 | | | 0 | |
7、内部职工股 | 0 | | | 0 | |
8、高管股份 | 0 | | | 0 | |
9.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 0 | | | 0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10,464,897 | 3.17 | -10,464,897 | 0 | 0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
1.人民币普通股 | 318,937,153 | 96.83 | 10,464,897 | 329,402,050 | 100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4.其他 | | | |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318,937,153 | | | 329,402,050 | 100 |
三、股份总数 | 329,402,050 | 100 | | 329,402,050 | 100 |
七、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已解限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份情况 | 股份数量变化沿革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1 |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0 | 0 | 4,460,103 | 1.35 | 10,464,897 | 3.18 | 依据法院裁定取得 |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 | 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 | 该次解限涉及的股东数量 | 该次解限的股份总数量(股) | 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 |
1 | 2007年4月18日 | 8家 | 49,410,304 | 15.00 |
2 | 2008年6月6日 | 7家 | 44,950,201 | 13.65 |
3 | 2008年11年19日 | 1家 | 23,325,000 | 7.08 |
4 | 2009年4月27日 | 9家 | 92,349,598 | 28.04 |
八、 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新都酒店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新都酒店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并不影响其他股改承诺的履行,此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剩余限售股份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承诺的要求继续实行限售安排。新都酒店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等法律、法规、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新都酒店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九、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是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 不适用;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表
2、投资者记名数量查询证明
3、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报告。
4、其他文件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