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22号文核准,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至2010年3月18日实施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84,858,863.5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10,505,759.32元、加上募集资金利息6,779.8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74,359,884.0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3月22日全部到位,业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的《验资报告》(京都天华验字【2010】第030号)予以确认。
为规范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公司规范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一汽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一汽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2001460300055011741,截止2010年3月 29日,专户余额为27435.9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吉林省灾备中心扩建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一汽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一汽支行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一汽支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融、全泽可以随时到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一汽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一汽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一汽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一汽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一汽支行按月(每月2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一汽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一汽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一汽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一汽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一汽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