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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4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防控地方融资性担保风险
要求地方财政部门运用资本注入等方式,改善融资担保公司服务能力
郑晓波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地方财政监管部门分清政府与企业责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监管考核机制,清晰界定监管责任,防止和控制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意见》明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规范性,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作等。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多种方式,提高和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服务能力。

  《意见》强调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具体措施包括: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认真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运作的合规性。指导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研究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意见》提出,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基础信息管理体系和风险监管制度,对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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