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北京永嘉鑫源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王青,明知其公司无证券经营资质,仍然伙同白洋、张艳秋(二人均已判决)销售未上市公司原始股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日前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青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据法院介绍,2003年至2004年5月间,王青伙同白洋、张艳秋在明知其公司没有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仍非法销售三家未上市公司的股票,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2009年9月28日,王青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青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伙同他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青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法庭认为,虽然被告人王青并未直接参与原始股票的具体销售行为,但其作为北京永嘉鑫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明知该公司没有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仍然伙同白洋等人以该公司名义销售原始股票,并参与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鉴于被告人王青系初犯,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
审理法官表示,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之中,相关制度、法规有待完善,广大股民的法制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