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10年03月22日经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3月2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0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15,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3股派0.3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0.015元);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215,000,000股,上述权益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至279,500,000股。
二、 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和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04月15日;
2、除权除息日为:2010年04月16日;
3、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为:2010年04月16日;
4、红利发放日为:2010年04月16日。
三、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0年04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 权益分派方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现金红利于2010年4月1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本次分配所送红股于2010年04月16日直接记入股东的证券账户。
4、代扣代缴所得税情况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所取得的红股和现金红利,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0.015元人民币。
(2)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0.35元人民币,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请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自行申报。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本公司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0.015元人民币。如果QFII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境内律师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法律意见书(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其补发对应的现金红利每10股0.35元。如果QFII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本公司将按其提供的税收政策文件计算、派发现金红利。
(4)对于除上述QFII外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本公司实际派发红利为每10股0.35元人民币,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请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自行申报。
五、本次所转增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10年04月16日。
六、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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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实施转增股后,按新股本279,500,000股摊薄计算,2009年度,每股收益为0.41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科技园(简平路)B-3号证券事务办公室 邮编:528200
联系电话:0757-86256351 传真:0757-86252172
九、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