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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5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 000030、200030 股票简称:*ST盛润A、 *ST盛润B 公告编号: 2010-018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5月7日,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做出的(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1号《公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2 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中院已于2010年4月14日依法裁定受理了申请人深圳市兴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公司重整一案。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重整条件,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2010年5月6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

  (二)指定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重整案的管理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1号公告的主要内容:

  深圳中院已于2010年4月14日依法裁定受理深圳市兴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0年5月6日依法裁定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同时指定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0年6月21日上午9:30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有关本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6月15日前到到深圳中院指定的地点申报债权,本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本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权申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大道劲松大厦5D

  联系人:柒小妮、孙程旭

  联系电话:0755-8389105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第11.10.10条和第11.10.1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对公司所有债权人和股东公平地披露信息;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本公司在深圳中院确定重整期间管理人模式后,将根据上述规则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人。

  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重整期间,本公司存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若本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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