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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5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10-034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之规定,公司现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410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10年4月19日向社会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74.78万股,每股增发价格为人民币40.01元,总计募集资金349,999,478.00元,扣除发行费用 15,905,449.5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34,094,028.4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编号:XYZH/2009JNA3031)。

  公司本次增发后,将根据《公开增发招股意向书》和公司整体规划,将募集资金投资数控大型机床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投资总额35,000万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完成投资10,212.15万元,尚需投资24,787.85万元。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抓住市场机会,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利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数控大型机床技术改造项目的金额为10,212.1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数控大型机床技术改造项目位于公司在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698号厂区旁,本次增发项目投资总额35,000万元。通过本次技术改造,项目达产后,新增销售收入52,991万元,新增利润总额9,988万元,投资利润率为28.54%,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为15.7%,税后投资回收期8.2年(含建设期)。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数控大型机床技术改造项目10,212.15万元(《公开增发招股意向书》中第七节.募集资金运用/二/(十三)项目实施进度,第152页)。

  为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相关规定,于2010年5月7日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10,212.15万元。置换后募集资金余额继续存储专户并用于《公开增发招股意向书》中列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后,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公开增发招股意向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0年4月15日刊登)。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10-035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410号文核准,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4月19日开始股票公开增发工作,本次发行价格为40.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49,999,478.00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34,094,028.49元。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4月23日划至本公司指定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对上述资金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编号:XYZH/2009JNA3031)。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兴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兴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8300201010000000004,截止2010年4月29日,专户余额为23,409.4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数控大型机床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1273484108094001,截止2010年4月29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数控大型机床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刚、孙迎辰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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