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10-21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7月21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召开董事会201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0年7月26日上午在华发大厦东座六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到5人,董事陈志刚先生因工作繁忙未能出席,委托董事长李中秋先生参会表决,独立董事杨俊远先生因在国外未能出席,委托独立董事李定安先生参会表决,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董事充分理解会议议案并表达意见后,本次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10年7月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征求股东单位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建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李中秋先生、唐崇银先生、陈志刚先生、江艳军先生、李定安先生、张翼先生、李晓东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相关简历详见附件一),其中,李定安先生、张翼先生、李晓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附件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本次换届选举提名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附件三)。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累积投票制的形式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聘请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几年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服务,熟悉和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业务运作情况,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不超过48万元(如有其它专项审计事宜另行商议),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在上述范围内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商谈审计费用并签署协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深圳证监局现场检查情况通报暨自查整改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0-23)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7月27日
附件一:
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中秋:男,1962年出生,工程专业硕士,湖北省第十届人大代表,武汉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96年至今任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7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系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唐崇银:男,1960年出生,法学博士。1998年11月至2004年4月任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2000年5月至2003年4月任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2000年7月至2008年6月任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2003年4月至2008年6月任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部部长;2008年6月至今任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经营与管理部部长;2007年7月至今任本公司副董事长;同时兼任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大明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陈志刚:男,1973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2002年至2005年任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投资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2005年6月至2008年8月任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008年8月至今任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2007年7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系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江艳军:男,1969年出生,经济学硕士。1997年9月至2003年5月在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投融资部经理、证券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副总经济师;2003年8月至2004年7月在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任董事会秘书兼产品管理部经理;2004年12月至2005年12月在深圳市商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任财务总监;2008年5月至2008年8月在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总裁办主任;2010年3月起在本公司工作,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系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李定安:男,1945年出生,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首批中国注册会计师。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原常务副院长,政协广东省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2001年5月起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系教授,2005年7月调入经济与贸易学院任常务副院长;现任政协广东省第十届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国际税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亚太华夏财务会计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澳门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广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728)独立董事、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002042)独立董事、深圳格林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340)独立董事、广州港集团公司独立董事;2008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张翼:男,1970年出生,研究生。2003年至今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专栏作者,担任深交所证券教室丛书之一的《投资者维权》的作者。曾担任西山煤电(000983)第二、三届独立董事,现担任山西焦化(600740)独立董事;2008年9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李晓东,男,1967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职称。1989年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之后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北大街支行工作,曾任该行北关分理处副主任;1998年10月,调入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工作;2003年加入深圳市漫步者科技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现任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51)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附件二: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现就提名李定安、张翼、李晓东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7月26日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李定安 ,作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李定安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李 定 安 (签署)
日 期:2010年7月26日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张 翼 ,作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张 翼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张 翼 (签署)
日 期:2010年7月26日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李晓东 ,作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李晓东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李 晓 东 (签署)
日 期:2010年7月26日
附件三: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201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合法性。经认真审阅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资料,我们未发现董事候选人存在《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
2、程序性。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李定安、杨俊远、张翼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10-22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10年7月21日以电子邮件和送达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0年7月26日上午在华发大厦东座六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2人,唐敢于因事务繁忙未出席会议,委托曹丽参会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于2010年7月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征求股东单位意见,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提名曹丽女士、唐敢于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相关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累积投票制的形式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深圳证监局现场检查情况通报暨自查整改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0年7月26日
附件:
监事候选人简历
曹 丽:女,1970年出生,大专学历,中级会计师。2000年至2005年5月任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5年6月至2006年6月任本公司过渡期工作组成员,2006年7月至2007年10月任总经理助理,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任董事会秘书,2007年5月至10月任采购中心总经理,2007年7月至今任监事会主席。
●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唐敢于:女,1977年出生,大专学历。2003年8月至2005年7月任武汉恒生光电产业有限公司厂长助理,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任工程部经理,2006年8月至今任副总室专案经理兼生产厂长;2007年7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
●系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管理人员;
●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10-23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8月11日上午9时30分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411栋华发大厦六楼本公司会议厅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出席对象:
(1)截止2010年8月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部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李中秋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2)选举唐崇银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3)选举陈志刚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4)选举江艳军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5)选举李定安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选举张翼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选举李晓东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曹丽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2)选举唐敢于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3、《关于聘请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201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见2010年7月27日的公司公告。其中,第1项议案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第1项和第2项议案须以累积投票制的形式表决选举。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出席会议的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证券帐户卡、持股证明,授权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人证券帐户卡、身份证复印件、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0年8月1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其它事项
1、联系方式
电话:(0755)83352206
传真:(0755)83323160
地址:深圳市华发北路411栋华发大厦东座六层612室
邮编:518031
2.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7月27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本单位/本人 作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表决指示:
议案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应选非独立董事为4人,选举非独立董事的全部表决权为:
(空格内填所持股数)×4= 票
1、选举李中秋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票
2、选举唐崇银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票
3、选举陈志刚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票
4、选举江艳军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票
(上述4项"同意"票数不能为负数,且须为整数,其和不能大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全部表决权)
本次应选独立董事为3人,选举独立董事的全部表决权为:
(空格内填所持股数)×3= 票
5、选举李定安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票
6、选举张翼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票
7、选举李晓东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票
(上述3项"同意"票数不能为负数,且须为整数,其和不能大于选举独立董事的全部表决权)
议案二:《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应选监事为2人,选举监事的全部表决权为:
(空格内填所持股数)×2= 票
1、选举曹丽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票
2、选举唐敢于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票
(上述2项"同意"票数不能为负数,且须为整数,其和不能大于选举监事的全部表决权)
议案三:《关于聘请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受托人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是□ 否□
如有,应行使表决权:赞成□ 反对□ 弃权□
如果本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是□ 否□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