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8月16日(星期一)上午9:30;
2、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公司总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张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 752,129,568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55.55 % 。
其中:
1、内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内资股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664,716,909 股,占本公司内资股股份总数的 74.31 %;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外资股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87,412,659 股,占本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的 19.02 %。
四、提审议案及表决情况
| 序号 | 特别决议案 | 表决情况 | 票数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1 | 审议及批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表决股份 | 752,129,568
100% | 0
0.00% | 0
0.00% |
| 表决结果 | 通过 |
注: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条的要求,本公司聘请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敏杰 华青春
3、结论性意见: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议案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