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0-073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于相关事项未达成共识,议案三《关于在建项目“循环再造低成本塑木型材和铜合金制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和议案四《关于设立控股合资公司的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存在补充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0年9月3日上午9时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开华先生
(4)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名,代表股份总数为89,680,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北美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9,679,94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股数1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股数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武汉格林美增资的议案》,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9,680,04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未通过《关于在建项目“循环再造低成本塑木型材和铜合金制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308,73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704%,反对股数24,023,74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883%,弃权股数50,347,57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413%。
由于相关事项尚未达成共识,经审议该议案未获通过。
4、审议未通过《关于设立控股合资公司的议案》,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2,708,73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12%,反对股数24,023,74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883%,弃权股数52,947,57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405%。
由于双方对于合作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股东认为有必要做进一步细化,经审议该议案未获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1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流动资金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9,680,04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支行申请3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9,680,04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Ο年九月三日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林美”)的委托,指派高向阳律师、戴毅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格林美于2010年9月3日召开的二〇一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格林美《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格林美董事会已于2010年8月17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3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格林美董事长许开华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格林美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14人,均为2010年8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格林美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9,680,040股,占格林美股份总数的73.92%。
(三)格林美9名董事、3名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进行了点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北美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89,679,940股同意、1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武汉格林美增资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89,680,04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关于在建项目“循环再造低成本塑木型材和铜合金制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未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关于设立控股合资公司的议案》。
上述议案未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六)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1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流动资金授信额度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89,680,04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支行申请3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89,680,04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向阳
负责人:谈凌
中国 广州 戴 毅
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