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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9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0-023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9月6日(星期一)上午10点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花园格兰云天大酒店2楼1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伟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83,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4.78%。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83,000,0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二)《关于新亚电子制程技术中心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83,000,0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83,000,00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黄劲业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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