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9月8日(星期三)下午2:00 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区江晖路1772号苏泊尔大厦19层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苏显泽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87,330,77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4.42%。其中有限售股份149,179,68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5.84%;无限售股份 338,151,09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8.5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公司章程修正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87,330,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关于提名谢和福先生担任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87,330,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律师事务所张立民律师、侯美文律师认为,苏泊尔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