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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9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直言不讳
打击股市内幕交易要“稳准狠”
蒋悦音

  沪深两个交易所近日不约而同宣布要向内幕交易“毒瘤”开刀,将采用多种措施严打内幕交易。

  笔者以为,进一步深化对内幕交易行为特征的分析、强化内幕交易行为发现能力,从而有效提升打击内幕交易“稳准狠”的现实战斗力,将是未来A股市场一线监管部门的重中之重。

  内幕交易“妖股”常见的“搭天梯”形态,是A股市场在中关村内幕交易案、高淳陶瓷内幕交易案、中山公用内幕交易案等典型案件中的“同类项”:即整个过程明显利用A股市场的涨停板特点和一些游资及投资者投机偏好,常常表现为:内幕交易人士在内幕消息公布前“潜伏”,若是消息不严密或者为制造混乱增加日后查处难度刻意在末期小范围扩散消息,则会在停盘前几日就出现异动乃至涨停,当重组公布后,直接封死涨停板的模式就像一根梯子一根梯子一样往上搭,随着中间不断有跟风的投资者进入,此前的“潜伏者”在高位不断退出,从而顺利完成整个利用内幕交易牟取暴利的全过程。

  如果没有价格操纵和“幕后资金”推动,内幕消息也可能只是一个“废品”,即一场成功而完整的内幕交易全过程背后,往往都对应一个精心设局的价格操纵过程。当然,虽然内幕交易和价格操纵同属证券犯罪的打击重点,但是基于中国的证券司法中不是国外通行的举证倒置,加之对于价格操纵的认定和取证等存在较大现实难度,因此相关案件不是以查处价格操纵案开始却最终以内幕交易案收场,就是干脆直接以内幕交易案件为主要方向进行查处和严惩。

  除了利用重组信息配合价格操纵实施内幕交易获取暴利,“PE腐败”作为一种另类的内幕交易行为和特权行为的“杂交”产物,是A股市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独特腐败现象,也应成为重点打击目标。所谓“PE腐败”是指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政府部门的相关人士,因为身份优势和信息优势,在公司审核上市前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低价获得这些公司的股份,进而在公司通过发行审核上市后获取超额利润。近期国内被媒体曝出的国信证券投行四部原总经理李绍武通过配偶持有国信证券一保荐上市项目——莱宝高科股份,最终获取数十倍收益的情况,就属于典型的“PE腐败”案例。在中国A股市场现有的股票发行审核和询价定价机制下,严厉打击并严惩“PE腐败”对于正常的证券市场价格秩序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作者单位: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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