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9日上午9:00在上海市宝庆路21号公司5201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由于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临时有重要公务活动,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陈安民董事主持。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6,327,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章程〉的议案》,与该议案有关的情况详见2010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0-027)。
表决结果:同意66,327,0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