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并降低资金成本,本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了本公司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华侨城集团公司借款1亿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议案,此次借款的年利率为3.71%(其中借款利率为3.70%,银行收取费用为0.01%),借款期限为三年。
本次交易对方为华侨城集团公司,华侨城集团公司目前持有本公司19%的股份,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
本公司董事局于2010年9月8日(星期三)召开的第六届董事局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华侨城集团公司拆借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共有7名董事,7名董事出席会议。董事局对该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除关联董事苏征先生、王晓雯女士、侯松容先生回避表决外,其余4名董事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杨海英女士、张忠先生、冯羽涛先生事前认可了此次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董事局会议进行讨论。
董事局会议审核通过后,公司独立董事杨海英女士、张忠先生、冯羽涛先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有利于缓解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并有利于公司降低资金成本;决议是公司董事局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而作出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同意董事局的表决结果。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华侨城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国有企业,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之一,成立于1985年11月11日,法人代表为任克雷先生。华侨城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20亿元,总资产近300亿元,拥有旅游、房地产、酒店、通讯电子等核心业务。
华侨城集团公司目前持有本公司19%的股份,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华侨城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本公司拟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华侨城集团公司借款1亿元人民币,此次借款的年利率为3.71%。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此次借款年利率为3.71%(其中借款利率为3.70%,银行收取费用为0.01%),该利率低于目前银行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金额:本公司拟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华侨城集团公司借款1亿元人民币。
(二)借款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三)借款年利率:3.71%(其中借款利率为3.70%,银行收取费用为0.01%),计、结息方式为按月计息。
(四)借款期限:三年,本公司可以根据资金使用状况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
六、交易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为了实现公司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2010年度,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此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缓解资金压力。
(二)公司向华侨城集团公司借款的年利率为3.71%,该利率低于目前银行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5.31%,有利于公司降低资金成本。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华侨城集团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公司董事局于2010年4月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局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华侨城集团公司拆借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本公司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华侨城集团公司借款3亿元人民币,此次借款的年利率为3.17%,借款期限为一年,本公司根据资金使用状况可能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详见本公司于2010年4月10日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该次关联交易的最高金额为951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杨海英女士、张忠先生、冯羽涛先生事前认可了此次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董事局会议进行讨论。
董事局会议审核通过后,公司独立董事杨海英女士、张忠先生、冯羽涛先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有利于缓解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并有利于公司降低资金成本;决议是公司董事局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而作出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同意董事局的表决结果。
九、备查文件目录
(一)董事局决议。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事前声明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本公司与华侨城集团公司拟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
特此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