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9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9月7日分别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发至各位董事。董事会全体董事均行使表决权及签署相关文件。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修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2010年现场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说明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1/2。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六条以及监管机构要求予以修改 |
与会全体董事以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通过《关于修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2010年现场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说明 |
增加第五条,其后条款序号顺延。 | 第五条 董事会决定的一次性对外投资总额、处置资产总额或在四个月内累计投资总额、或处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超过该比例时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监管机构要求予以修改 |
第二十一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五条以及监管机构要求予以修改 |
第二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室工作人员应当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统计表决结果。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在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书面表决时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放弃表决权利,其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统计表决结果。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在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予以修改 |
与会全体董事以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