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0年9月14日(星期二)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0年9月13日--2010年9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9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9月13日下午15:00--9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火炬大道58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或参加现场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4、召集人: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参加股东大会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 李越伦董事长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9名,代表股份929693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330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900387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964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29306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659%。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899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249%;反对66800股;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张轶男、刘雯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