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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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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0年9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0-020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9月16日上午10:00-12:00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大厦A栋32楼大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由于董事长顾伟先生因公出差,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康健先生主持。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7,923,6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74%。

  会议由公司董事康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等列席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连兴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7,9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7,9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7,9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7,9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7,9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7,9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7,9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7,9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7,9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7,9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马颂新、傅曦林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证券时报》读者有奖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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