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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9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0554 证券简称:泰山石油 公告编号:2010-19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公司《关于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被否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年9月17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9月16日-2010年9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 年9月17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9月16日下午15:00 至2010年9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东青先生委托公司副董事长陈国梁先生主持会议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751人,代表股份171,783,7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80,793,320股的35.7292%。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18,154,76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575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48人,代表股份53,628,9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1543%。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关于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审议此项提案时,公司关联股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578,988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76%;

  反对50,901,526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883%;

  弃权163,10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1%。

  表决结果:该议案未获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汪宏、、陈栋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000554 证券简称:泰山石油 公告编号:2010-20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2010年9月17日在公司本部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详见同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关于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未获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关于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再次被否决,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公司自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形成之日起已停止了所有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油品采购,公司的油品采购全部为市场采购,致使公司成品油的采购成本控制难度增加。从公司油品市场采购成本与从中石化采购油品成本相比较来看,市场采购的采购成本将会加大。公司将积极组织油品货源,保质、保量地供应辖区市场,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17日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汪宏、陈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临时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及现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二○一○年九月一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于二○一○年九月十七日召开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将召开股东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也已经于2010年9月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并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会公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已列明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于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下午2时在公司本部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751人,代表股份171,783,7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80,793,320股的35.7292%。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18,154,76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575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48人,代表股份53,628,9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154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参加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资格及其所代表的股份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提案情况

  经合理审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无新提案情况。

  四、本次临时股东会议案及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了公司《关于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投票表决方式分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现场为记名投票方式;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进行网络投票,具体时间前者为2010年9月17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后者为2010年9月16日下午15:00 至2010年9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上述事项现场参会的股东及代理人以记名累积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在2010年9月17日15:00后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网上投票表决情况负责统计并予以公布。

  审议此项提案时,公司关联股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全部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578,988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76%;

  反对50,901,526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883%;

  弃权163,10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0%。

  表决结果:该议案未获通过。

  本次公司临时股东会的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字。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议案及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经合理审查并现场见证,我们认为,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审议议案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会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一○年九月十七日签署。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汪宏 __陈栋_____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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