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二、会议通知情况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在2010年8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0年9月17日(星期五)上午9:30分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永太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64号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实验楼五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5名,代表股份总数 82,113,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3 %。
五、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制选举蔡永太先生、李晓斌先生、麻秀星女士、叶斌先生、彭志兵先生、桂苗苗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 选举蔡永太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所获得的表决权总数为82,811,65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5%;
1.2 选举李晓斌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所获得的表决权总数为82,811,65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5%;
1.3 选举麻秀星女士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所获得的表决权总数为81,414,85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
1.4 选举叶斌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所获得的表决权总数为82,811,65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5%;
1.5 选举彭志兵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所获得的表决权总数为81,414,85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
1.6 选举桂苗苗女士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所获得的表决权总数为81,414,85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
上述非独立董事成员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制选举张益河先生、黄锦泉先生、卢永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 选举张益河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所获得的表决权总数为 82,811,65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85%;
2.2 选举黄锦泉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所获得的表决权总数为81,414,85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
2.3 选举卢永华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所获得的表决权总数为82,113,25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蔡永太先生、李晓斌先生、麻秀星女士、叶斌先生、彭志兵先生、桂苗苗女士与张益河先生、黄锦泉先生、卢永华先生9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制选举林燕妮女士、郭元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 选举林燕妮女士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其所获得的表决权总数为82,113,25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2 选举郭元强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其所获得的表决权总数为82,113,25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上述监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新当选的股东代表监事林燕妮女士和郭元强先生与公司另一职工代表监事刘静颖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银行融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45人,代表股份82,113,25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进行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45人,代表股份82,113,25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常青树建材(福建)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43人,代表股份78,714,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 %;反对 1人,代表股份69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 %;弃权 1 人,代表股份2,7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表决结果为通过。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公司已刊载于2010年8月2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发表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