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 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10年9月17日上午9时
2、 召开地点: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 召集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 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表决形式
5、 主持人:董事长童国华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2,2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87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童国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现行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02,2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2、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候选人童国华先生获得102,200,000份投票表决权的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候选人鲁国庆先生获得102,200,000份投票表决权的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候选人余少华先生获得102,200,000份投票表决权的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候选人夏存海先生获得102,200,000份投票表决权的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候选人刘水华先生获得102,200,000份投票表决权的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候选人周航先生获得102,200,000份投票表决权的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候选人刘栋女士获得102,200,000份投票表决权的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候选人蔡学恩先生获得102,200,000份投票表决权的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候选人马洪先生获得102,200,000份投票表决权的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候选人张敦力先生获得102,200,000份投票表决权的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候选人张友棠先生获得102,200,000份投票表决权的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候选人向军先生获得102,200,000份投票表决权的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候选人陈建华先生获得102,200,000份投票表决权的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候选人颜剑雄先生获得102,200,000份投票表决权的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李琤、苏敦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