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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9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股票代码: 000030、200030 股票简称:*ST盛润A、 *ST盛润B

公告编号: 2010-048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4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深圳市兴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盛润股份”)重整一案。5月6日,深圳中院裁定盛润股份进行重整,并指定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5月14日,经盛润股份申请,深圳中院批准重整期间由盛润股份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负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在深圳中院的指导及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经管理人与盛润股份共同努力,盛润股份重整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目前盛润股份的债权确认及资产评估等工作已基本完成。在此基础上,盛润股份依法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经深圳中院决定, 2010年10月12日召开盛润股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现将有关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

入场时间:2010年10月13日上午9:30

会议时间:2010年10月13日上午10:00

二、地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三、会议议题

审议、分组表决《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债权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会议,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债权人可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会议;

3.参加会议的代理人签到时须向管理人出示身份证原件以供核对身份,并提交债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应明确包括出席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全权代表债权人行使表决权。

特此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25日

股票代码: 000030、200030 股票简称:*ST盛润A、 *ST盛润B

公告编号: 2010-049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4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深圳市兴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盛润股份”)重整一案。5月6日,深圳中院裁定盛润股份进行重整,并指定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5月14日,经盛润股份申请,深圳中院批准重整期间由盛润股份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负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在深圳中院的指导及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经管理人与盛润股份共同努力,盛润股份重整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目前盛润股份的债权确认及资产评估等工作已基本完成。在此基础上,盛润股份依法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经深圳中院决定, 2010年10月12日召开盛润股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鉴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深圳中院决定同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就盛润股份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

入场时间:2010年10月13日下午14:30

会议时间:2010年10月13日下午15:00

二、地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现场表决

四、会议议题

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另行公告)。

五、会议出席对象:截至2010 年 5 月 1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六、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登记办法: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登记办法:法人股东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信函登记以截止到2010年10月11日下午17:30前收到的股东信函为准。

3.登记时间:2010年 10月 9日至 10月11日上午 9:00 至 11:30 下午 14:30 至 17:30。

4.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大道劲松大厦5D 本公司董秘室

5.联系人:陈联坦

电话:0755-83877511、83875531

传真:0755-83875212

邮编:518040

七、其他注意事项

1.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出资人会议的,须把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按时寄至盛润股份,最迟不得晚于在出席出资人会议时向管理人提交该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会期半天。

3.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25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并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出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对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序号审议事项赞成反对弃权
重整计划草案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注:授权委托股东对上述审议议案选择“赞成、反对、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划“√”,并且只能选择一项。多选择视为无效委托。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票帐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字(法人股东并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股票代码: 000030、200030 股票简称:*ST盛润A、 *ST盛润B

公告编号: 2010-050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润股份”或“本公司”)于今日公告了关于召开本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现将本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进行表决。本次盛润股份出资人权益调整所涉及的出资人范围为截至2010年5月17日收盘时(盛润股份自2010年5月18日停牌)登记在册的盛润股份全体股东,涉及股份总数28,842万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以下简称“A股”)24,882万股,占股份总数的86.27%;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3,96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13.73%。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总体说明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兼顾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平衡。截止2010年5月17日收盘时,持有1万股以下(含1万股)的中小股东共计9,656户,该部分股东占盛润股份全体股东的86.73%。为保护该部分中小股东的利益,该部分股东不需要让渡股份还债。除此之外,其他股东均需按照不同比例无偿让渡一定比例的股份用于清偿盛润股份的债务,其中控股股东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莱英达集团”)让渡比例高于其他股东。

此外,因国内机构债权人持有B股受限,故盛润股份B股股东让渡的股份将用大股东额外多让渡出的A股股份替换,该部分B股股票最终将由盛润股份回购注销以减少盛润股份总股本,以利于债权人及股东。

2、具体方案

(1)莱英达集团作为盛润股份的控股股东,为支持盛润股份的重整,让渡其持有盛润股份股权的40%,共计6,901.76万股,用于清偿盛润股份的债务;另外还需让渡其持有盛润股份股权的37%,共计6,384.13万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2)除莱英达集团外持有盛润股份超过1万股的股东其1万股以下(含1万股)的部分不需要让渡,超过1万股的部分无偿让渡20%,共计让渡A股1,094.55万股、B股544.36万股。

(3)持有盛润股份1万股以下(含1万股)的股东无需让渡,不作调整。

综上,盛润股份股东合计让渡7,996.31万股A股用于清偿盛润股份的债务;让渡6,384.13万股A股和544.36万股B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其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重组方受让该等股份后将其中的544.36万股B股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由盛润股份回购并注销。、

3、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盛润股份重整计划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完毕。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延长盛润股份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在批准的执行期限实施完毕。前述实施完毕是指根据本方案股东让渡的股份划入盛润股份债权人指定的帐户,根据重整计划需要预留或提成的股票则划入盛润股份或管理人的帐户。

二、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说明

盛润股份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历史包袱沉重,原主营业务均属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经营状况不稳定。自1997年度开始出现亏损并陷入财务危机以来,盛润股份虽在各方的支持下积极进行重组自救,但一直未能从根本上摆脱经营和财务上的困境。

目前,盛润股份的主营业务已停滞且已严重资不抵债,为贯彻股东与债权人共同分担损失的原则,最大限度的维护盛润股份债权人、职工、股东的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盛润股份重整计划草案安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而重整计划草案经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且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后,盛润股份方能执行重整计划以避免破产清算。之后,盛润股份将通过引进有实力的重组方进行资产重组以恢复生产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从而使债权人获得的股票、股东剩余的股票提升价值。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恳请全体股东支持盛润股份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特此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9月27日

《证券时报》读者有奖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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