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格通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90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8,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23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43,143,678.49元。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8月24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2010)羊验字第2005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 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或"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或"工商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或"中信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或"中国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四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2010年9月15日,专户余额为3,143,143,678.49元。具体如下:
1、公司建设银行专户账号为4400 1863 2010 5999 9988,截止2010年9月15日,专户余额为1,161,8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1,500台/套通信及导航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工商银行专户账号为3602 0134 2920 0889 993,截止2010年9月15日,专户余额为334,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技术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中信银行专户账号为7443 2001 8260 0080 578,截止2010年9月15日,专户余额为1,1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部分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中国银行专户账号为8250 0633 7008 0930 01,截止2010年9月15日,专户余额为547,343,678.49元,该专户仅用于部分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银河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银河证券保荐代表人卢于、徐光兵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按月(每月3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存放机构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各自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