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0年9月27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巩义市伊洛北路12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谢保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熊凯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6,170,9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15%。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公司投资建设年产5000吨超精细钢丝项目的议案》。
赞成股份146,170,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熊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恒星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