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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9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10临-18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与福建南安静水石业有限公司存在担保追偿权纠纷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我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分别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以上诉讼事项捆绑与对方协商和解,并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3月2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福建南安静水石业有限公司担保诉讼事项的公告》(2010临-04)、《公司董事会关于福建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诉讼事项的公告》(2010临-05)和《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0董-05)。

  2010年9月25日,公司收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和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及案外人余静娟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南安静水公司尚欠原告闽东电力的担保费代偿款本金人民币137万元及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费,被告静水园公司同意由其代为偿还原告闽东电力,并且被告静水园公司同意于2011年3月20日前向原告闽东电力偿还上述担保费代偿款本金人民币137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担保代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0年3月15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为人民币421.91万元);

  2、担保合同纠纷案因法院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原告闽东电力和被告静水园公司同意各承担50%,即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50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61950元,由原告闽东电力和被告静水园公司各负担30975元。被告静水园公司承诺在人民法院调解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闽东电力支付该费用;

  3、若被告静水园公司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或款的约定,逾期支付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担保代偿款、资金占用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每逾期一日应另向原告闽东电力支付相当于逾期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原告闽东电力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静水园公司立即一次性支付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全部款项;

  4、被告南安静水公司、宏星公司及案外人余静娟同意为被告静水园公司履行本调解协议项下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担保代偿款、资金占用费、诉讼费、保全费及违约金)提供连带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文书生效后,闽东电力公司将放弃(2009)宁民初字第63号案件项下的其他诉讼请求。就该案件原告闽东电力公司与被告静水园公司、南安静水公司、宏星公司及案外人余静娟之间不再存在任何争议。除本协议约定外,原告闽东电力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告静水园公司、南安静水公司、宏星公司或案外人余静娟主张该案件项下的任何权利。

  二、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静水石业公司同意以人民币1300万元的价格收购闽东电力公司持有的新世界石业公司17.33%股权,并向闽东电力公司支付股权收益款人民币713800元(不含已支付的股权收益款人民币4026600元)。北京静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水园房地产公司")同意代静水石业公司向闽东电力公司支付以上款项,并承诺在201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向闽东电力公司支付13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713800元股权收益款;

  2、静水园房地产公司付清款项后,闽东电力公司、静水石业公司应当共同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闽东电力公司所持新世界石业公司17.33%股权变更登记至静水石业公司名下的相关手续。由于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3、若静水园房地产公司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或款的约定,逾期支付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款、股权收益款、诉讼费及保全费等),每逾期一日应另向闽东电力支付逾期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闽东电力公司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静水园房地产公司立即一次性支付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全部款项;

  4、在静水园房地产公司按照本协议 第一条约定履行完毕后,若由于闽东电力公司原因,故意不予配合办理股权工商变更手续,每逾期一日履行义务应向静水石业公司支付相当于13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若由于静水石业公司原因,故意不予配合办理股权工商变更手续,每逾期一日履行义务,静水园房地产公司应向闽东电力公司支付相当于13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5、静水石业公司和余静娟同意为静水园房地产公司履行本调解协议项下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款、股权收益费、诉讼费、保全费及违约金)提供连带清偿责任;

  6、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文书生效后,闽东电力公司将放弃(2009)榕民初字第1937号案件项下的其他诉讼请求。就该案件闽东电力公司、静水石业公司、静水园房地产公司、余静娟各方之间再不存在任何争议;除本协议约定外,闽东电力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静水石业公司、静水园房地产公司、余静娟主张该案件项下的任何权利;

  7、本案诉讼费81837.5元,闽东电力公司、静水园房地产公司同意各承担40918.75元。并且,静水园房地产公司承诺在人民法院调解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闽东电力公司支付该笔费用。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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