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9月9日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0年9月20日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再次通知》(以上通知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年9月28日下午2: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9月28日上午9:30时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9月27日15:00至2010年9月28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西宁市城北区纬一路18号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杨公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5、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0人,代表股份116,198,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2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14,139,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1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6人,代表股份 2,059,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将剩余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会议以同意115,192,7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34%;反对1,006,1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金诺律师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徐永胜先生、季立闩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