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9月30日上午10: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南座本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或"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廖晓霞女士。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代表共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81,093,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4.6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1,093,25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邹盛武和陈湘玉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