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663号)批准,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巨星科技")于2010年6月30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35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4,1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010.18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176,139.8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0]第187号《验资报告》,并通过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根据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计划安排,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新颖手工具系列产品扩能、手持式高性能电动工具产品扩能和技术研发检测中心建设三个项目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合计61,825万元,上述三个募投项目均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巨星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巨星工具")实施。公司将通过对浙江巨星工具分期增资方式,将募集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分阶段向浙江巨星工具增资。为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5,000万元对浙江巨星工具进行首期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浙江巨星工具注册资本将由5,000万元变更为10,000万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浙江巨星工具与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证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上述银行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浙江巨星工具已在杭州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6708100234235,截止2010年8月19日,专户余额为5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颖手工具系列产品扩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浙江巨星工具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9月8日,期限3个月。浙江巨星工具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第一创业证券。浙江巨星工具存单不得质押。
二、杭州银行向浙江巨星工具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三、浙江巨星工具和杭州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第一创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浙江巨星工具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一创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浙江巨星工具和杭州银行应当配合第一创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第一创业证券每季度对浙江巨星工具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浙江巨星工具授权第一创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岚、徐峰可以随时到杭州银行查询、复印浙江巨星工具专户的资料;杭州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杭州银行查询浙江巨星工具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第一创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杭州银行查询浙江巨星工具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杭州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浙江巨星工具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第一创业证券。杭州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浙江巨星工具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杭州银行应及时以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第一创业证券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第一创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第一创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杭州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杭州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第一创业证券抄送对账单或向第一创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第一创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浙江巨星工具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浙江巨星工具、杭州银行、第一创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第一创业证券督导期结束(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一、若第一创业证券发现浙江巨星工具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第一创业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第一创业证券提醒后浙江巨星工具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第一创业证券利益的情况下,第一创业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浙江巨星工具同意,无需另行获得浙江巨星工具书面同意,第一创业证券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第一创业证券的转让通知到达浙江巨星工具时起生效。
特此公告。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