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关于支付2006年记账式(十八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10年记账式贴现(三期)国债终止上市及兑付事项的通知
关于2005年记账式(十一期)国债终止上市及兑付事项的通知
关于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公告
关于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公告
关于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公告
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公告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我要评报 | 我要订报 | 我来提问 | 我来出题 | 我要投稿

返回首页 证券时报网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新闻检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0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997 证券简称:新大陆 公告编号:2010-043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10月11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钢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3名,代表股份 195,299,1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7%。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公司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拟增加经营范围,本次新增部分的经营范围为:手机研发、设计、生产 、销售及通讯产品资讯服务。此举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加强与相关客户的合作力度。

1、表决情况:

 同 意反 对弃 权
 股份数

(股)

所占

比例

股份数

(股)

所占

比例

股份数

(股)

所占

比例

参与表决股份195,299,189100%%0%0%

2、表决结果: 通过 。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本次修改章程议案涉及以下两条:

(一)第十三条关于公司经营范围

现行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税控收款机的制造、销售、租赁,对电子产品行业的投资,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公路计算机收费、监控、系统设计、咨询及安装调试;对外贸易。(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税控收款机的制造、销售、租赁,对电子产品行业的投资,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公路计算机收费、监控、系统设计、咨询及安装调试;对外贸易;手机研发、设计、生产 、销售及通讯产品资讯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部分授权事项

现行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三):“授权董事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充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含10%)范围内的购买与出售、置换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及质押等项目行使决策权。同一交易或事项在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以其累计数计算交易或事项的金额。” 修改为:

“授权董事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充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含10%)范围内的购买与出售、置换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但不含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及质押等项目行使决策权。同一交易或事项在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以其累计数计算交易或事项的金额。”

1、表决情况:

 同 意反 对弃 权
 股份数

(股)

所占

比例

股份数

(股)

所占

比例

股份数

(股)

所占

比例

所有参与表决股份195,299,189100%%0%0%

2、表决结果: 通过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敏

3、结论性意见: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齐伟、陈敏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业务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0月1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声明 © 证券时报网 网站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