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10月11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钢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3名,代表股份 195,299,1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7%。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公司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拟增加经营范围,本次新增部分的经营范围为:手机研发、设计、生产 、销售及通讯产品资讯服务。此举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加强与相关客户的合作力度。
1、表决情况: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 股份数
(股) | 所占
比例 | 股份数
(股) | 所占
比例 | 股份数
(股) | 所占
比例 |
参与表决股份 | 195,299,189 | 100%% | 0 | 0% | 0 | 0% |
2、表决结果: 通过 。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本次修改章程议案涉及以下两条:
(一)第十三条关于公司经营范围
现行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税控收款机的制造、销售、租赁,对电子产品行业的投资,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公路计算机收费、监控、系统设计、咨询及安装调试;对外贸易。(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税控收款机的制造、销售、租赁,对电子产品行业的投资,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公路计算机收费、监控、系统设计、咨询及安装调试;对外贸易;手机研发、设计、生产 、销售及通讯产品资讯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部分授权事项
现行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三):“授权董事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充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含10%)范围内的购买与出售、置换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及质押等项目行使决策权。同一交易或事项在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以其累计数计算交易或事项的金额。” 修改为:
“授权董事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充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含10%)范围内的购买与出售、置换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但不含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及质押等项目行使决策权。同一交易或事项在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以其累计数计算交易或事项的金额。”
1、表决情况: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 股份数
(股) | 所占
比例 | 股份数
(股) | 所占
比例 | 股份数
(股) | 所占
比例 |
所有参与表决股份 | 195,299,189 | 100%% | 0 | 0% | 0 | 0% |
2、表决结果: 通过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敏
3、结论性意见: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齐伟、陈敏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业务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