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622,947,287股,占总股本的61.42%;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0年10月19日。
3、2007年,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置换,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庄煤业”)于2006年11月7日分别与本公司的股东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赤峰万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附期限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平庄煤业受让上述三家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共计222,947,287股,该股份转让于2007 年10月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过户手续。在限售期内,公司股份发生了变化,根据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新增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由公司向平庄煤业定向发行400,000,000股有限售期流通股,2007年10月8日,公司向控股股东平庄煤业定向增发400,000,000股股份上市。平庄煤业共计持有本公司622,947,287股股份,占公司新增后总股本的61.42%。公司总股份变更为1,014,306,324股。平庄煤业所持定向发行股份锁定三年。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2006年4月,公司以股改前流通股本186,170,400股为基数,以截至200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公司资本公积金向股份变更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205,188,637股,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11.02155股的转增股份,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得所持股份的上市流通权。上述对价水平若换算为非流通股股东送股方案,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4.0股。在转增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的所有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于 2006 年3 月29 日经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4月6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 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 |
1 |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平庄煤业继续履行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原法人股东的有关承诺。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2、2007年4月1日,平庄煤业重组本公司时对于股份限售做如下承诺:平庄煤业承诺所持有股份在收购完成后三年内不进行协议转让。 | 履行承诺中 |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0年10月19日。
2、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622,947,287股,占公司股本总数61.42%;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
1 |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622,947,287 | 622,947,287 | 100 | 159.18 | 61.42 | 0 |
| 合计 | 622,947,287 | 622,947,287 | 100 | 159.18 | 61.42 | 0 |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622,947,287 | 61.42% | -622,947,287 | 0 | 0 |
1、国家持股 | | | | | |
2、国有法人持股 | 622,947,287 | 61.42% | -622,947,287 | 0 | 0 |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 | | | |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 | | | |
5、境外法人持股 | | | | |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 | | | |
7、内部职工股 | | | | | |
8、高管股份 | | | | | |
9.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 | | |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622,947,287 | 61.42% | -622,947,287 | 0 | 0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391,359,037 | 38.58% | +622,947,287 | 1,014,306,324 | 100% |
1.人民币普通股 | 391,359,037 | 38.58% | +622,947,287 | 1,014,306,324 | 100%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4.其他 | | | |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391,359,037 | 38.58% | +622,947,287 | 1,014,306,324 | 100% |
三、股份总数 | 1,014,306,324 | 100% | 0 | 1,014,306,324 | 100% |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已解限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份情况 | 股份数量变化沿革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1 |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0 | 0 | 0 | 0 | 622,947,287 | 61.42 | 注 |
| 合计 | 0 | 0 | 0 | 0 | 622,947,287 | 61.42 | |
注: 2006年11月7日,平庄煤业分别与公司股东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赤峰万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平庄煤业受让上述三家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共计222,947,287股,该股份转让于2007 年10月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过户手续。2007年10月8日,公司向平庄煤业定向发行4亿股股票,平庄煤业持有本公司限售股总数变更为622,947,287股。
除上述股份变化外,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均未上市交易或转让。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未办理解除限售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股改保荐机构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经核查,平庄能源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平庄能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并不影响其他股改承诺的履行;平庄能源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平庄能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是 √否;
公司控股股东平庄煤业承诺:本公司在此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及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的计划,如果本公司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本公司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平庄能源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 是 □不适用;
平庄煤业承诺:已知悉并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将按《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 号——解除限售》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预计未来每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平庄能源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