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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0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0-021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0年9月30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10月19日在浙江省富阳市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独立董事汪力成因在外出差未能按时出席本次董事会,授权独立董事骆国良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孙庆炎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增加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公司在原有已设立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基础上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市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三家银行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天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0-022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8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0】1139 号”文核准,于2010年9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00万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39,3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3,771.19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9月1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0)25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在原有已开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账号为33001617227059666888)的基础上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账号为57190443671018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账号为070101421001074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市支行(账号为19-060101040018668)(以下简称“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按有关要求公司分别与三家银行、保荐机构天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保荐机构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德彬、张见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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