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
期间 | 本次减持股份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集中竞价交易 | 10月19-20日 | 89.658 | 0.028% |
大宗交易 | | | |
其它方式 | | |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合计持有股份 | 257520 | 82.117% | 257430.342 | 82.088%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53680 | 17.117% | 53590.342 | 17.088%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203840 | 65% | 203750.342 | 64.971%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是否违反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是 □ 否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0年10月19日、10月20日两个交易日合计减持已解除限售的“本钢板材”股份896580股,占比0.029%,减持价格为6.887-6.915元。减持前依据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文件《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第五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而忽略了深圳交易所颁布的文件《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重大事项发生或决策过程中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减持”的规定;因本公司2010年第三季报告预约披露时间为2010年10月26日,控股股东在减持前、后没有与上市公司及时沟通,导致此次减持违反了上述规定,原因是对相关减持文件解读不够,今后一定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并对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
2、本减持是否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其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所做出的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 是 □ 否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