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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0年10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0第三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0年10月2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0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2 基金产品概况

  ■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所述基金财务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和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3.2.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9月30日)

  ■

  注: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11月26日,至披露时点不满一年。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

  注:1.“任职日期”和“离职日期”指公司公告聘任或解聘日期。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无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的投资管理符合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3 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通过建立科学、制衡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分配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实时的行为监控与及时的分析评估,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在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方面,公司制度规定投资组合投资的股票必须来源于备选股票库,重点投资的股票必须来源于核心股票库。公司建立了严格的投资授权制度,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在交易过程中,中央交易部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综合平衡”的原则,公平分配投资指令。公司原则上禁止不同组合间的同日反向交易(指数型基金除外);对于不同投资组合间的同时同向交易,公司可以启用公平交易模块,确保交易的公平。

  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岗通过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交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及预警,实现投资风险的事中风险控制;监察稽核部通过对投资、研究及交易等全流程的独立监察稽核,实现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报告期内,上述公平交易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

  4.3.2 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本基金管理人未管理与本投资组合投资风格相似的其他投资组合。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未发生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

  4.4 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1)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报告期内,本基金日均跟踪误差为0.06%,年化跟踪误差为0.98%,符合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日均跟踪误差不超过0.35%和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的要求。

  报告期内,本基金跟踪误差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基金成份股调整因素,本基金结合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面积较大的实际情况,分批对成份股进行调整,较好的控制了成分股调整的冲击成本;二是申购和赎回因素,本基金规模较大,申购赎回因素对本基金跟踪误差的影响较小。

  (2)简要展望

  作为指数基金,本基金将继续秉承指数化被动投资策略,积极应对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指数跟踪效果带来的冲击,进一步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38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5.36%,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25.83%。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在全球范围的经济刺激政策以及新兴市场的强劲增长推动下,世界经济已经开始复苏,二次探底的可能性大大减小。在这种宏观环境下,证券市场出现上行的概率较大。中国经济经历了以房地产投资为代表的粗放型增长后,需要进行结构转型才能进入下一个快速发展期。因此,战略性新兴产业必然会受到国家政策的扶持,有光明的发展前景,主要的新兴产业有:(a)节能环保产业: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供技术、装备和服务保障的产业(将重点突破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循环利用);(b)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包括我国高速铁路技术等(重点将发展航空航天、海洋工程装备和高端智能装备);(c)生物产业:包括生物医药和生物农业等(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制造);(d)新材料产业:包括以纳米材料为代表的新材料的应用等(特种功能和高性能复合材料将是重点发展领域)(e)新能源汽车:包括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氢能源动力汽车和太阳能汽车等(主要发展方向确定为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f)新能源产业: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和核聚变能等的发现和应用;(g)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互联网、云计算为技术基础的一些新兴平台(将聚焦下一代通信网络、物联网、三网融合、新型平板显示、高性能集成电路和高端软件等)。这些行业大部分都被中证500指数成份股覆盖,随着相关行业的高速发展,这些成份股必然会受益,持有中证500指数基金的投资也将受益。

  §5 投资组合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权证。

  5.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8.1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5.8.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5.8.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

  5.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换期的可转换债券。

  5.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7 备查文件目录

  7.1 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版;

  6.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批准成立批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2 存放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7.3 查阅方式

  1.书面查阅:查阅时间为每工作日8:30-11:30,13:30-17:00。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2.网站查阅: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投资者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咨询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或发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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