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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0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独立董事韩慧芳因身体原因委托独立董事邵世伟、董事赵勤因公事出差委托董事孙志远出席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廖政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志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霞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夹江公司诉夹江千佛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赔偿一案,在四川省夹江县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2010)夹江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夹江千佛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诺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全部本金及利息合计365.3112万元。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夹江公司已全额收回上述款项,本案终结。

  2、公司于2010年3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竞买乐山市中心城区土地的议案》,2010年4月2日,公司通过竞拍取得了乐山市中心城区海棠路渔儿湾52698㎡土地。为理顺金海棠大酒店的管理模式,公司同意该宗土地的签约主体变更为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股改承诺事项: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在此基础上,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特别承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规定的12个月限售期满后,24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完全按照上述承诺履行。

  2010年1月5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已全部上市流通。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股权分置改革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内容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红利或者送红股方式。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现金分配股利政策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定,报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了现金分红政策,公司2009年度现金分红预案已经公司2010年5月31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于2010年7月9日按相关规定实施完毕。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政权

  201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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