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董事高江先生因公出差,书面委托董事长何中辉先生代为表决,其余董事均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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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何中辉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棣生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朝晖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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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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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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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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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公司经营成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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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公司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变动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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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与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丰特纸")关于转让1000万股浙江天堂硅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发生纠纷,请求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一事(详见2009年12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本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正式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9)杭仲裁字第4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仲裁书最终裁决如下:
一、民丰特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420万元;
二、驳回本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50884元(本公司已预缴),由本公司承担人民币 121944元,民丰特纸承担人民币 28940元,民丰特纸承担部分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本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于2010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民丰特纸的违约金及仲裁费共4,228,940.00元。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股改承诺及履行情况:
法定承诺: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特别承诺: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五年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以上承诺严格履行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参股的浙江天堂硅谷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因部分前期投资项目实现盈利退出,产生巨大投资收益所致。
2、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水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期转让其全资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实现股权转让收益所致。
根据2010年8月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据此,对营口钱江置业剩余的49%股权按上述要求计算差额,计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本期投资收益所致。
上述原因导致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同比增长150%左右.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1、公司的分红政策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2、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5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于2010年6月29日执行完毕。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中辉
2010年10月28日